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1346号
原告:***,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姗,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尹中林,男,200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法定代理人:***,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建设小区24号楼2单元8号,系尹中林之母,身份证号码:410928196905119663。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中原油田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光明医院,住所地:濮阳市盘锦路26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述涛,该医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贞、袁萌(实习),河南信行(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基地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濮阳市中原东路494号。
法定代表人:郭永军,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万军,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尹发明、***、***、尹中林与被告中原油田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光明医院、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基地社区服务中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尹发明因病去世,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除其妻子即原告***外,还有长女尹丽平、次女***,根据尹丽平明确表示放弃作为尹发明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的申请,以及***要求参加本案诉讼的申请,本院依法变更原告尹发明为原告***,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中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尹发明、***、***、尹中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红权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张 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