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4537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海,北京刘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862N。
法定代表人: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子元,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濮阳华龙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3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112421102。
法定代表人:盖振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振军,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濮阳华龙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且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晓萍
审 判 员 孙燕燕
人民陪审员 盛 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