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4144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交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