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4144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交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