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3612号
原告:魏某,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公司员工。
原告魏某诉被告某某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魏某的诉求请求变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不在另行制发裁定;魏某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魏某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800.64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