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04民初2430号
原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67区隆昌路大仟工业园1号楼12楼05、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系单位职工,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象形村青年路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许源。
原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计2930元,由原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