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市潭州水泥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304民初1292号
原告:湘潭市潭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马家河街23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象形村青年路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许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原告湘潭市潭州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湘潭市潭州水泥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湘潭市潭州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湘潭市潭州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湘潭市潭州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龚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