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珲春市某某工程机械租赁中心、吉林省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04执保474号 珲春市**工程机械租赁中心、吉林省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珲春市**工程机械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2022年9月15日作出的(2022)吉2404财保1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珲春支行的存款40600元(账户:XXXX********),冻结期限一年。于2022年9月20日,查封担保人***、***为申请人珲春市**工程机械租赁中心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套(权利人:***、***,产权证号:(XXXXX)珲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查封期限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吉2404执保474号申请人珲春市**工程机械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