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珲春市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吉林省第二松花江防汛机动抢险队珲春分队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04执保103号 珲春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吉林省第二松花江防汛机动抢险队珲春分队、吉林省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珲春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第二松花江防汛机动抢险队珲春分队、吉林省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2023年2月16日作出的(2023)吉2404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第二松花江防汛机动抢险队珲春分队在中国建设银行珲春支行的存款10万元(账户:XXXXXX********),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珲春支行的存款74429元(账户:XXXXXXXX********),冻结期限一年。于2023年2月21日,查封申请人***及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房屋(权利人:***、***,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X号),查封期限一年。于2023年2月23日,冻结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珲春支行的存款3.5万元(账户:XXXX********),冻结期限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吉2404执保103号申请人珲春市***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第二松花江防汛机动抢险队珲春分队、吉林省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