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91民初2674号
原告:河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保定市某某中心,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某某中心、某某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