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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3民初02198号 原告:***。 被告:浙江正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正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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