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21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号*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济慈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260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相应依据。***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