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223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力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南环路中段4号棚。
被执行人广西鹿寨中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鹿寨县鹿寨镇(鹿化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3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广西鹿寨中远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账号为20×××99的存款62700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广西鹿寨中远化工有限公司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行账号为70×××41的存款62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