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力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广西南雁齿轮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力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2民终2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南雁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和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州市力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南环路中段4号棚。
法定代表人:胡世裕,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西南雁齿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力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南雁齿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南雁齿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南雁齿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2元(上诉人广西南雁齿轮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26元,由上诉人广西南雁齿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文
审判员 周慧冰
审判员 丘洪兵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