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非凡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市红师水泥店、丽水市非凡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3714号 原告:丽水市红师水泥店,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垟山脚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0MA2A0W1C1B。 经营者:***。 被告:丽水市非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祯埠镇石坑村祯埠街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8JEXT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丽水市红师水泥店诉被告丽水市非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水市红师水泥店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红师水泥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红师水泥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丽水市红师水泥店负担。 审判员**茗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钟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