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3714号
原告:丽水市红师水泥店,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垟山脚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0MA2A0W1C1B。
经营者:***。
被告:丽水市非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祯埠镇石坑村祯埠街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8JEXT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丽水市红师水泥店诉被告丽水市非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水市红师水泥店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红师水泥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红师水泥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丽水市红师水泥店负担。
审判员**茗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钟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