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本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本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民初516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许伟,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本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新蔡县关津乡乡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40G8FJ4R。
法定代表人:陈虎,经理。
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姚电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00753897916C。
法定代表人:郑海金,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学校职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本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浩朋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