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本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本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5925号
原告河南本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关津乡乡政府办公楼**。
负责人陈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中华大厦****。
负责人王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玉洁、王倩,河南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本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本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本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