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08民初6607号
原告:**,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27-1号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577421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与被告土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20年12月1日。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止,岗位为室主任工,实行月薪制,工资由两部分组成,即基本工资和其他报酬,基本工资相对固定,其他报酬按照公司现行的工资制度执行,试用期工资为税前9000元/月,转正后的工资为税前9000元/月……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结合本单位的经济效益,不定期以奖金形式给予劳动者奖励;双方详细约定了其他事项。上述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合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三、正常工作截至日期:2022年3月15日。
四、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22年3月15日。
五、仲裁请求:**以要求土人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申请仲裁。
六、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88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法院。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要求土人公司支付其:1、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工资差额65000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土人公司承担。
八、诉争工资支付情况:**主张,土人公司建筑设计中心的部门负责人**曾与其约定年薪24万元,每月工资20000元,不存在其他工资构成。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土人公司均按照200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从2021年6月开始,土人公司未按照上述标准足额支付工资,应当支付其工资差额。
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工资条系统查询截图予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2月16日询问**,为何劳动合同中工资薪酬只有月薪9千,和之前说的不相符。**回复:没事健,月薪只是基本工资,跟工作年限绑定的,咱们的主要收入是靠奖金,这部分合同里体现不出来,可以等我回去咱们再议。**称其理解的总的工资额不少于24万一年。**回复:土人的收入构成是工资加奖金,咱们谈好的24万税前年薪是要保证的,就是说每月给你的奖金不会少于1.1万,如果收款情况好的话还可以再提升奖金,因为土人对工资标准确定的比较明确,分院领导的工资也是定额的,也就是一万多点,主要靠奖金保证年收入……工资条系统查询截图显示**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基本工资为9000元,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期间的基本工资为10000元,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应发奖金依次为:11000元、11000元、12000元、11000元、12000元、8000元、9000元、9000元。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的应发奖金为0元。土人公司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系**与**之间的对话,认可**的身份,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无权代表公司与**约定工资标准,薪酬标准应以书面劳动合同为准。对工资条系统查询截图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土人公司主张,**的工资构成由基本工资9000元(2021年7月调整为10000元)及不固定奖金组成。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奖金的核发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等综合确定,奖金的金额不定,并非每月固定发放。自2021年9月起,**所在部门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故其公司未发放奖金。为证明其主张,土人公司提交奖金结算单,其上显示项目名称及收入、本月核发奖金等情况。**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认定:土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应当就工资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与土人公司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标准为9000元,但实际工资支付记录均与上述标准不符,故土人公司应当就其实际支付情况举证予以证实。土人公司主张多发数额为不固定奖金,但其公司未就奖金的支付依据进行举证,亦未举证证明奖金具体计算方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就劳动合同中工资部分提出异议,**作为部门负责人,明确确认**年薪24万元、其中奖金部分不低于11000元。**作为劳动者有理由相信**系代表土人公司与其洽商工资事宜,综上,本院对**所持其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的主张,予以采信。因此,土人公司应当按照月工资2万元的标准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5000元,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九、劳动合同解除情况:2022年3月15日,**向土人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土人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与土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依据本院对上述工资差额的认定,现土人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土人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八、九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65000元;
二、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