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5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27-1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上诉人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6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土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土人公司应当按照月工资2万元标准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65000元,显然错误。1.一审错误认定**月工资标准,主要在于错误采信了**提交的其与**的聊天记录。(1)**为土人公司建筑设计中心的负责人,所在部门为设计技术部门,属于土人公司众多设计部门中很小的一个新成立的部门,只有7-8人,该部门没有人事权。全公司500余人,公司设有人力资源部,人员招聘、确定员工报酬、签订劳动合同的权限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一个生产部门负责人,其自己的薪资及奖金都是由公司来决定发放的,故其更无权向员工承诺关于薪资及奖金相关的事宜。从**在聊天记录中要求签订补充文件这个行为看,**也知道**没有权利对工资和奖金做出承诺,否则就不会要求签订补充文件了。(2)该聊天发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故**的薪酬发放均应以后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为准,因此,一审判决错误采信微信聊天记录,从而确定**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显然错误。2.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书面劳动合同履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六条约定,**基本工资明确约定为固定税前9000元/月,土人公司已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的工资。故不存在**所主张的其月薪为20000元,工资存在差额情况。3.**所谓的工资差额,实为奖金,一审判决认定土人公司未就奖金的支付依据进行举证,亦未举证证明奖金具体计算方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错误。(1)奖金发放不是土人公司的劳动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土人公司不发奖金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2)关于奖金发放的依据:劳动合同第六条第2款有明确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结合本单位的经营效益,不定期以奖金形式给予乙方奖励”。由此可见,发放奖金的决定权在公司,是否发放奖金要结合员工的业绩和单位的效益,且金额、日期均是不确定的。(3)关于奖金发放标准:虽然公司是否发放奖金并无严格具体的标准或规定,但通常需同时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即公司盈利、同时员工所在部门内部核算也要盈利、部门奖金总额在公司批准限额内。但对新成立的部门,即便部门亏损,有时也会预发奖金,最后再结算。**所在的部门建筑中心,为新组建部门,也由于疫情持续,除2021年3月份外,其他月份都是亏损,本不符合发放奖金的基本条件,但为了扶持新部门,前9个月都预发放了奖金。但由于该部门亏损过于严重,年底前扭亏无望,故2021年9月以后没发奖金。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土人公司应当按照月工资2万元标准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65000元,明显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土人公司应当按照月工资2万元标准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65000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土人公司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土人公司支付:1.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工资差额65000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土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入职时间:2020年12月1日。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止,岗位为室主任工,实行月薪制,工资由两部分组成,即基本工资和其他报酬,基本工资相对固定,其他报酬按照公司现行的工资制度执行,试用期工资为税前9000元/月,转正后的工资为税前9000元/月……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结合本单位的经济效益,不定期以奖金形式给予劳动者奖励;双方详细约定了其他事项。上述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合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三、正常工作截至日期:2022年3月15日。
四、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22年3月15日。
五、仲裁请求:**以要求土人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申请仲裁。
六、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88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法院。
七、诉争工资支付情况:**主张,土人公司建筑设计中心的部门负责人**曾与其约定年薪24万元,每月工资20000元,不存在其他工资构成。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土人公司均按照200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从2021年6月开始,土人公司未按照上述标准足额支付工资,应当支付其工资差额。
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工资条系统查询截图予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2月16日询问**,为何劳动合同中工资薪酬只有月薪9千,和之前说的不相符。**回复:没事健,月薪只是基本工资,跟工作年限绑定的,咱们的主要收入是靠奖金,这部分合同里体现不出来,可以等我回去咱们再议。**称其理解的总的工资额不少于24万一年。**回复:土人的收入构成是工资加奖金,咱们谈好的24万税前年薪是要保证的,就是说每月给你的奖金不会少于1.1万,如果收款情况好的话还可以再提升奖金,因为土人对工资标准确定的比较明确,分院领导的工资也是定额的,也就是一万多点,主要靠奖金保证年收入……工资条系统查询截图显示**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基本工资为9000元,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期间的基本工资为10000元,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应发奖金依次为:11000元、11000元、12000元、11000元、12000元、8000元、9000元、9000元。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的应发奖金为0元。土人公司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系**与**之间的对话,认可**的身份,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无权代表公司与**约定工资标准,薪酬标准应以书面劳动合同为准。对工资条系统查询截图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土人公司主张,**的工资构成由基本工资9000元(2021年7月调整为10000元)及不固定奖金组成。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奖金的核发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等综合确定,奖金的金额不定,并非每月固定发放。自2021年9月起,**所在部门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故其公司未发放奖金。为证明其主张,土人公司提交奖金结算单,其上显示项目名称及收入、本月核发奖金等情况。**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八、劳动合同解除情况:2022年3月15日,**向土人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土人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与土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七、八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土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应当就工资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与土人公司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标准为9000元,但实际工资支付记录均与上述标准不符,故土人公司应当就其实际支付情况举证予以证实。土人公司主张多发数额为不固定奖金,但其公司未就奖金的支付依据进行举证,亦未举证证明奖金具体计算方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就劳动合同中工资部分提出异议,**作为部门负责人,明确确认**年薪24万元、其中奖金部分不低于11000元。**作为劳动者有理由相信**系代表土人公司与其洽商工资事宜,综上,一审法院对**所持其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的主张,予以采信。因此,土人公司应当按照月工资2万元的标准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5000元,对**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一审法院对上述工资差额的认定,现土人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土人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65000元;二、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本案二审审理围绕土人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土人公司未提出上诉的,本院不予审理。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工资发放、工资标准等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与土人公司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标准为9000元,但实际工资支付记录与上述标准不符,土人公司应就工资发放情况及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但土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工资发放情况及工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就劳动合同中工资部分与作为部门负责人的**沟通情况、实际工资支付情况及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并判令土人公司按照月工资2万元的标准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65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并无不当,土人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璀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