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望山生态科技研究中心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7761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27-1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望山生态科技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27-1号3层303-1。 法定代表人:商健,执行董事。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山生态科技研究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山生态科技研究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年终奖金、未休年休假工资、超时加班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10985号裁决书。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3)京0108民初177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3)京0108民初17715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京0108民初1771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