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08民初14581号 原告:**,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27-1号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5774214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土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21年5月31日。 二、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双方曾签署期限为2021年5月3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7月30日,合同第六条约定**试用期期间工资为税前100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税前10000元/月,并约定:“甲方(土人公司)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结合本单位的经营效益,不定期以奖金形式给予乙方奖励”。 三、离职时间:2022年3月18日。 四、仲裁请求:**以要求土人公司支付奖金、证书补贴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五、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113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六、诉讼请求:判令土人公司支付我:1、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18日期间奖金52000元;2、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8日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补贴2500元。 原告主张及证据:**主张其工资构成包括工资10000元、奖金8000元、证书补贴1000元。**提交的其与工程所所长**的微信往来记录显示双方在**入职前就**工资待遇进行沟通协商,**曾告知:“奖金这块,主要是考虑两点因素。一个是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这点你一定没问题。另外一个就是项目饱满程度和收款。这点必须跟着全团队走......目前咱们团队账面还是负值,所以整体奖金都达不到和工资一样”,5月6日**曾告知**:“公司规则,试用期两个月。有工资没奖金。你来了就按实际上班时间算就行......后面通过奖金来调整。” 被告辩称及证据:土人公司主张**基本工资10000元,另有餐补等福利,不定期不定额奖金。土人公司主张**所在的部门为工程所,该公司根据部门效益决定部门可发放的奖金总额,由部门负责人制定奖金分配方案经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发放奖金。 法院另行查明的事实:**与土人公司均提交的工资明细表,该明细表显示土人公司曾于2021年6月至8月期间向**支付奖金,数额为10000元/月。土人公司主张工程所系2019年底或2020年初新成立的部门,为激励员工存在在亏损情况下预发奖金的情况。另查,土人公司提交的奖金结算单(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显示工程所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法院认定及理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主张其工资构成中包括奖金8000元/月,然而其提交的微信往来记录可显示**曾明确告知奖金与“项目饱满程度和收款”及个人工作情况挂钩,且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亦明确约定“甲方(土人公司)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结合本单位的经营效益,不定期以奖金形式给予乙方奖励”,由此可见,**所述的奖金并非固定金额。虽土人公司曾于2021年6月至8月期间向**发放奖金,但上述期间尚有部分期间属于试用期,**亦曾告知其试用期内并无奖金,该奖金发放情况恰与公司所述存在预发奖金之情形相符。综上,**要求土人公司支付奖金,依据不足,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七、证书补贴发放情况:土人公司曾于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向**发放的工资中包括“注册职称”,每月金额均为1000元。 原告主张及证据:**主张其高级工程师证书需在住建委备案,执业单位为土人公司,其于2021年10月办理备案手续,土人公司于当月向其发放证书补贴,金额为每月1000元。 被告辩称及证据:土人公司主张双方未约定证书补贴,已发放的“注册职称”属于公司福利,因公司效益不好,已停发。此外,土人公司确认**的高级工程师证书于2021年10月起“挂”在该公司名下。 法院认定及理由:土人公司主张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向**发放“注册职称”属于福利性质,但未能就此提交相应证据。反而,**主张该款项系其高级工程师证书补贴,确与其高级工程师证备案时间相吻合,故本院对于**主张予以采信。经核算,**要求土人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8日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补贴2500元,并无不当之处,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8日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补贴2500元; 二、驳回**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