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046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27-1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文。
被执行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察布查尔镇查鲁盖西街116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建才。
本院执行的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2019)京0108民初26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具备可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8执104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庞 松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方 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