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执复22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盐城市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射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中路**号*幢***室。
竞买人:***,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毓龙街道海龙路**号海龙大厦***室。
复议申请人盐城市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广联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悦达汇金公司)、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建筑设计院)、***、***、竞买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不服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991执异3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悦达汇金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计院、广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联公司名下坐落于盐城市城南新区现代华庭3幢201室房地产,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一审法院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故一审法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一审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苏0991执3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评估、拍卖盐城市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盐城市城南新区现代华庭3幢201室房地产及附属设施。2018年7月27日,一审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作出关于对广联公司拥有的位于盐城市区现代华庭3幢201室房产进行拍卖的公告,公告载明:“一、拍卖标的,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18年9月16日10时至9月17日10时,起拍价1671600元,保证金20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十、拍卖成交的,竞得者应在拍卖成交后十日内将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账号:50×××84);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价款的,人民法院可裁定重新拍卖,买受人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买受人不得竞买。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拍卖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拍卖须知载明:“……九、拍卖成交后,竟得者应按时支付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后十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2018年9月17日10时00分19秒,买受人***竞价成功,成交金额为1671600元。缴纳保证金20万元,尾款1471600元于2018年10月8日缴纳。
广联公司一审异议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盐城市现代华庭3幢201室房产的拍卖为流拍,应启动二轮拍卖程序,依法没收保证金,并裁定重新拍卖。
一审法院认为,司法拍卖的目的是通过公开竞价程序,实现执行标的物的变现价值最大化,从而既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又保证债务人的合法利益能够得到维护。本案中,一审法院启动对盐城市城南新区现代华庭3幢201室房地产的拍卖程序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与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涉案房屋的拍卖过程亦不存在上述规定的可撤销拍卖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由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本案中,涉案房屋的竞买人***在2018年9月17日竞买成功,按照拍卖公告应在十日内付款,其在10月8日付清尾款,虽有逾期行为,但其在后续已经付清全部拍卖价款,涉案拍卖目的得以实现,故本案亦不存在没收竞买人***保证金的情形。故对于异议人广联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与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广联公司的异议请求。
广联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依法重新评估拍卖盐城市现代华庭3幢201室房屋,并依法没有保证金。事实和理由:1、竞买人逾期付款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完全是恶意违约。2、竞买人逾期付款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没收违约金,并裁定重新拍卖。一审法院认可竞买人逾期付款的行为的效力,毫无根据,与法不合。如果认定有效,还会侵害其他竞买参与人的利益,有违公平。
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由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买受人尽快支付价款,同时,通过赋予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的权力,使法院能够在拍卖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有效控制整个拍卖过程顺利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执行成本,避免拍卖过程过分拖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尽快得到实现。买受人也只有在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本案中,涉案房屋的竞买人***在2018年9月17日竞买成功后,按照拍卖公告应在十日内付款,其在10月8日付清尾款,虽有逾期行为,但其在后续已经付清全部拍卖价款,涉案房屋拍卖目的已经得以实现。广联公司在申请复议中认为竞买人***逾期付款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没收违约金,并裁定重新拍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另,一审法院启动对广联公司所有的盐城市城南新区现代华庭3幢201室房地产的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可撤销拍卖的具体情形,故该拍卖合法有效。
综上,广联公司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联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991执异3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