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财保33号
申请人: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东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威克肿瘤医院,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院院长。
申请人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威克肿瘤医院仲裁一案,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盐城威克肿瘤医院对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享有的债权人民币140万元,同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2023年5月26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威克肿瘤医院对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享有的债权人民币140万元(壹佰肆拾万元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熊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