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4533号
原告:***,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男,1979年6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
被告:***,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广西南宁和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31号***都7层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697345162。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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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49号建工大厦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9070898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5652244X2。
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019X7。
法定代表人:***。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2月23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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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