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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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3042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男,1979年6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
被告:***,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广西南宁和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31号***都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49号建工大厦综合楼。
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南宁和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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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0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