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某某文、某某兵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3044号 原告:**文,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 被告:**兵,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男,1979年6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 被告:***,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广西南宁和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都****。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建工大厦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iv> 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文与被告**兵、**、***、广西南宁和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 2 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0日受理,原告**文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文负担,余款155.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文。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