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3041号 原告:***,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男,1979年6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 被告:***,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广西南宁和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31号***都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49号建工大厦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南宁和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 2 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0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26.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