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信宜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9民终10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宜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81号第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宜市妇幼保健院、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18)粤098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按指定时间缴纳,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