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峰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1622执保166号 关于申请人江苏峰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23)粤1622民初29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交通银行揭阳普宁支行、中国银行广州华厦大酒店支行、中信银行广州分行银行账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标的保全措施已完成。现本院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3)粤1622民初29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保全标的已执行完毕。本院(2023)粤1622执保166号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