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区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8759号

申请人:***,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耀忠,广东德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佩丝,广东德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256333665。

法定代表人:石云峰。

被申请人: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区分公司,营业场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坤洲工业区北区8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4EYNL7D。

负责人:石云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区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64896.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出具担保书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64896.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1844.4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小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胡大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