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财保531号
申请人: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256333665。
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81号第11层。
法定代表人:石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昕,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梓鸣,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01208082。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2089号云南水务2楼。
法定代表人:华传文。
申请人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3655元的财产。2022年7月12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仲裁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受理通知书等提交本院。申请人以其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3655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林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那 超
书 记 员 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