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1民初14901号
原告:***,女,199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九之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喻路78号长江传媒大厦11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瑞科远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8层80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九之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科远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