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7民终133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对上诉人中晟海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17民终1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皖17民终133号判决书中“上诉人(原审被告):***”补正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