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冀0302执48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铸爱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明国际财富中心A座1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03030061010314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贵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国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9265014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冀0302民初108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皇岛市贵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6784.93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秦皇岛市贵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秦皇岛市贵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等值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