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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302民初14196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秦皇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秦皇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后,于2024年1月2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7675439.55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3年9月2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日止);二、判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等的价款中享有17675439.55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就被告开发的盛某豪庭项目签订了《盛某豪庭项目续建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价款44327768元,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变更、洽商等费用合计13242662.75元,经双方结算工程款共计57570430.75元。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原告所承包的工程为地上商业二层、住宅五层,四层以下部分由原告全部垫资施工,待四层封顶后10日内被告支付合同额的百分之五十;二次结构支付至合同额的百分之九十;工程完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付总价款的百分之九十七,留百分之三作为工程保修金”。四层封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方申请支付进度款未果,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冀03民初148号判决: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9894991.2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以本金22163884元;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9894991.2元,按中国某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费用被告至今未能支付。现工程已经完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工程款结算和竣工验收工作,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7675439.55。但对于工程款的支付经多次催告被告均迟迟未予履行。被告方怠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已严重侵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某丙公司辩称,原告的第一项诉请中还包含了质保金,合同约定的总价款3%作为质保金,该质保金还未到期不应支付,并且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利息条款,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不应被支持。第二项诉请的数额应扣除质保金,优先受偿权没有异议,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4月18日,发包某乙房地产公司与承包某甲公司签订《盛某豪庭项目续建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原则,甲方将开发建设的盛某豪庭项目承包给乙方施工,双方就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盛某豪庭项目,建筑面积22892.72平方米(以施工图为准),工程地点:海港区迎宾路110号,建筑层数地上七层(含一、二层商业)。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三、承包范围:按照现行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全部内容但不包括消防工程、电梯及安装、中央空调及安装。四、材料质量认定:1、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都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某某厂合格证与质量检验报告及各类税票的原始单据复印件。2、所有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均需经甲方、乙方、监理三方共同检验、验收,需送有关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复试的材料经三方共同取样送检,取得检验报告合格后方可使用。五、工程款结算方式:本工程执行固定价格含税金,总价款为44327768元,其中1-2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8278×2000=16556000元),3-7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0元(14616.72×1900=27771768元),图纸以外发生的增减项部分以现场实际签证结算。六、工程款支付办法: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为地上商业二层、住宅五层,四层以下部分由承包方全部垫资施工,待四层封顶后10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额的百分之五十,二次结构支付至合同额的百分之九十;工程完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付总价款的百分之九十七,留百分之三作为工程保修金。七、双方责任: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正常施工,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当施工到四层封顶10日后,甲方不能按时拨付工程款时,乙方承诺继续施工到封顶,但甲方必须按应付工程款按月赔付承包方已完成工作量总价的1%。2、如承包方原因垫付不到四层而停工时,甲方有权清退承包方,承包方无条件退场。八、本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造成工地停工,复工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原告主张案涉工程现已全部完工,并提交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其中竣工项目审查表载明:工程名称为盛某豪庭项目,工程地址为海港区迎宾路东侧,建设单位为秦皇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河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查结论为合格。竣工验收情况表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盖章确认。2023年9月20日,原被告在《工程价款结算单》落款处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工程价款总金额为57570430.75元。 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以贵合地产为被告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合地产向其支付已完工程进度款59329836.9元,该案经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冀0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贵合地产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894991.2元及利息,原告对已施工的盛某豪庭项目地上一至七层在应付39894991.2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现该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署的《盛某豪庭项目续建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依据原告提交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价款结算单可以认定原告已履行完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及结算单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7570430.75元。因原告另案已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工程进度款,且经生效判决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39894991.2元,故被告尚欠原告17675439.55元(57570430.75元-39894991.2元)工程款未付,又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后甲方预留3%(57570430.75×3%=1727112.93元)工程款作为保修金,且原告当庭表示对此并无异议,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7570430.75-39894991.2-1727112.93)15948326.63元。 关于利息本院支持以15948326.63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0日(签订结算单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施工了盛某豪庭项目地上一至七层,原告主张对其施工部分工程,在被告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5948326.6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5948326.63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0日(签订结算单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已施工的盛某豪庭项目地上一至七层,在15948326.6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26元,由原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71元(已缴纳),由被告秦皇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2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