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2107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4日生,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现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西安美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美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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