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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04民初10105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美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西安美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美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因疫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于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5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两个半月(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5月15日)的劳动报酬236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无故辞退员工的赔偿金2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绩效工资36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手机上的波士直聘软件,结识被告公司负责人***,经过面试,双方协商一致后,在2021年3月4日21:01分***将原告拉入被告公司员工工作群,原告于2021年3月5日上午9点正式入职被告公司,担任设计总监一职,负责被告公司设计方面的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告知原告每月税后工资10000元,绩效工资(项目提成)是每月签单项目合同金额的40%结算,每月10日发放工资及绩效工资。并于2021年3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在工作期间一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严格按照被告公司负责人***的安排,并积极认真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被告从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原告在4月份的工资发放日(2021年5月10日)开始多次催要公司,经过多次催要后,被告公司负责人于2021年5月14日在被告公司办公室当面告知原告,***代表公司决定当天辞退原告,并于当天14:24分将原告移出被告公司员工的工作群。因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拖欠工资4个月多不予支付,且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资未果时,原告于2021年8月14日依法向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已经过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裁决未查明本案全部事实,事实认定不清,且存在法律错误的问题。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仲裁未予以公正裁决,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西安美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因疫情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向本院提交证据及答辩意见辩称,一、被告与原告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系合伙入股经营关系(股东与入股公司),原告入股被告公司系按照被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分担风险、分享收益,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纠纷,并非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二、原告私自窃取被告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私自给自己制作《劳动合同》及《工程设计委托合同》,混淆被告与原告的法律关系,谋取不当经济利益,被告保留追究原告法律责任的权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对对方的证据分别发表了质证意见并就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结合庭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述其于2021年3月5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设计总监,每月工资10000元,另有绩效提成按照合同签单额的40%提取。被告通过微信给付工资,当月发上月。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2021年5月1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口头将其辞退。 被告称与原告非劳动关系,系合伙入股经营关系(股东与入股公司),2021年2月21日,原告看到被告设计事务所合伙人招募,以项目合伙人的身份到被告公司。双方约定原告无工资,有分成,分成按照项目收入扣除项目成本开支,利润对半分成。2021年5月13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将原告从公司微信群中移除,原因是原告与他人经济纠纷,他人找到公司。原告实际上是2021年5月1日后就再未至被告公司上班。 另查明,被告提交与原告2021年5月16日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称:“……至于公司的公章,一直就放在我这里,我签单一直用的也是这个公章,现在你不打算和我好好的结算我的工资,我只能先抵押到我这里,等你把我的工资和提成结算完了,我会送过来的,我要这个也没什么用……” 另查明,2021年5月17日,被告向西安市某局莲湖分局劳动南路派出所报案丢失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并在《华商报》2021年11月23日B02版登报声明。 2021年8月24日,原告作为申请人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与被申请人(本案被告)于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5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5月15日的劳动报酬236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及无故辞退员工的赔偿金200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绩效工资36000元。2022年7月1日,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莲劳人仲案字(2021)10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本委确定双方自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5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西安美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15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45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判断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从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三方面进行评判,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因素。本案中,原告提交被告盖章的劳动合同,因2021年5月17日被告已经报案丢失公章,并在2021年11月23日《华商报》B02版上声明丢失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结合原、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予采信。仲裁裁决后,被告未对仲裁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事项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5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西安美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5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西安美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15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45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