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63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瑞德骏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覃世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
申请人武汉瑞德骏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020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武汉瑞德骏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瑞德骏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瑞德骏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0200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武汉瑞德骏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海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陶歆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