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5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武汉瑞德骏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男,195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委托代理人:***,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瑞德骏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汉民一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武汉瑞德骏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瑞德骏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瑞德骏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瑞德骏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铭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左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