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云0181民催8号
申请人:山东金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绍和。
住所地:济南。
申请人山东金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申请人山东金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00100062238XXXXX,付款人: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玉溪新兴钢铁有限公司,持票人:山东金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昆明市昆钢支行,出票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金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5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章亚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