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0民初3217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某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原告***与被告某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