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322民初573号
原告:易某,男,199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告:某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易某与被告某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易某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易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