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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与某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322民初573号 原告:易某,男,199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告:某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易某与被告某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易某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易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