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润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兴润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2民初4470号
原告:安徽兴润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黴省太和县细阳路西舒乐路北侧宝兴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杨春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男,1978年0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六安轩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洛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于儿街镇大沙埂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58153136XE(1-5)。
法定代表人:陈正豪,经理。
原告安徽兴润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轩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兴润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兴润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兴润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兴润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剑锋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岳喜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