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民初3328号
原告:***鑫宏渣土服务有限公司,住***产业集聚区福园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0TE4F9K。
法定代表人:贾鹏,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敏,女,汉族,1983年03月01日出生,住***。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兴润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经六路与G329国道交叉口东2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鑫宏渣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兴润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鑫宏渣土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宏渣土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宏渣土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鑫宏渣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发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亢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