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湛河区进波一分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知民初1351号
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朱孟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河区进波一分利文具店,经营场所光明路南段一处家属院西门南侧。经营者:李进波,男,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石庙**。
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河区进波一分利文具店(经营者李进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浙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张海峰
审判员  骆大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