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华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8773号之一
原告:河北华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左德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焕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宝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霞,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华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苏琳琳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苏琳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施佳艳
书 记 员 秦婉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