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02民初15785号
原告内蒙古杭龙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龙公司)与被告河北华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被告国能龙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洁独任审理,于2021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被告华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被告国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钰琨到庭参加诉讼。于2021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被告华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被告国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河北华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杭龙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质量瑕疵赔偿款1407000元;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杭龙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24元,由原告内蒙古杭龙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元14391元(已交纳),由被告河北华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6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洁
法官助理 王 珅
书 记 员 赵成慧
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