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14财保210号
申请人无锡和益荣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华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和益荣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华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无锡和益荣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和益荣不锈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河北华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刻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牛文冉
法官助理 金 舟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