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203民初1792号
原告:厦门格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双涵路9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8127716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泉州江楠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涵口村鞋都路江楠财富大厦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559564413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原告厦门格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佳公司)与被告泉州江楠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格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格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江楠公司、***立即向格佳公司支付尾款39634元及利息4800元;2.由江楠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格佳公司与江楠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签订承包合同,2018年12月10日最后一批卫生间成品隔断制作安装完成。经双方验收合格并核实工程量总价319634元,扣已付28万元(8月16日3万元、9月4日15万元、9月31日8万元、11月14日2万元),尚欠39634元一直拖欠未还。格佳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江楠公司未到庭答辩,但庭前邮寄了书面答辩状,内容如下:一、江楠公司不认识格佳公司,也没有授权任何人向格佳公司购买材料。格佳公司与江楠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格佳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格佳公司对江楠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江楠公司作为正规的公司,签署合同均会加盖公司的公章,江楠公司与格佳公司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格佳公司与***的纠纷系二者之间产生的合同关系,与江楠公司无关。三、格佳公司在明知本案与江楠公司无关的前提下,恶意起诉江楠公司,江楠公司保留向格佳公司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力。
***答辩称,***与江楠公司是承包关系,本案与江楠公司无关,***向格佳公司采购卫生间成品隔断,合同是***与格佳公司签订的,对于格佳公司主张的尾款39634元没有异议,***未支付尾款是因为格佳公司没有尽到保修义务,隔断门质量有问题,且格佳公司将门拆走后未安装回去。***没有违约,无需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8日,作为发包方的江楠公司与作为承包方的格佳公司签订一份《厦门格佳浴厕隔断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名称为华侨大学泉州,承包范围和内容为卫生间成品隔断制作、安装;结算单位为本工程卫生间成品隔断单价为220元/M2,高度统一按使用面积计算,小便挡板(规格430mm*900mm)单价为220元/M2,该价格包括材料、所有配件及安装费;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先付3万元订金,材料进场后必须付15万,安装完毕一半付10万元,完工一次性付清余款;质量要求为甲乙双方约定之合格标准(按所提供之样品施工);本合同以现金方式结算,不含税票,工程量约1500平米,全额34万。合同下部发包方处无江楠公司盖章,***在代表人处签字,承包方处由格佳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后,格佳公司分批完成浴厕隔断安装,并以《厦门格佳浴厕隔断面积结算单》与***对账,最后一次对账日期为2018年12月10日。***对格佳公司提交的结算单真实性无异议,对记载的内容亦无异议,认可总工程量为319634元,已支付28万元,尚欠39634元。
***主张格佳公司安装的隔断门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完成保修,其已告知格佳公司若不进行保修,则剩余尾款将不予支付以作维修之用。***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证明其主张。格佳公司认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只是截取部分内容,合同并未约定保修义务,格佳公司是出于合作关系才给予后续保修,且格佳公司已将维修后的门安装回去,仅有5个门未进行后续安装。***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格佳公司提交的承包合同虽发包方记载为江楠公司,但江楠公司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也未授权***代表其签订合同,而***承认系代表自己与格佳公司签订合同,格佳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为江楠公司,故本案与江楠公司无关,诉争承包合同的双方为***与格佳公司。格佳公司诉请江楠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与格佳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格佳公司已完成合同义务,***确认尚有尾款39634元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尾款应在完工时一次性付清,双方最后一次对账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故格佳公司主张尾款应在2018年12月10日支付完毕,有合同依据。***未及时支付尾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案涉合同未约定保修义务,***主张参照建筑行业保修期一年的抗辩意见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案涉隔断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给***造成损害,***有权另行主张权利。***未及时付款已给格佳公司造成损失,格佳公司主张按照月息1%计算利息,无合同依据,本院酌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格佳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酌情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格佳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9634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396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厦门格佳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格佳公司负担36元,***负担419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