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0196号
原告:西安海开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一路文景商务广场1号楼1503室。
法定代表人:杨战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芳、赵丽,(实习),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丽芳、赵丽(实习),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楼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2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袁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海开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保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岳林
书 记 员 靳五环